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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来源:招生考试院      作者: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15-12-02  点击率:212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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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对近年来社会舆论强烈呼吁的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予以吸收和采纳,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民主立法”的魅力和风采。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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